一、 |
有關健保保險病房費用之計算,自您住院之日起算,出院之日不算。 |
二、 |
您雖有全民健保,但依法您仍應對健保給付費用自付一定比率:住院日數1-30天,部分負擔為全部費用之10%;31-60天以內,部分負擔20%;60天以上,部分負擔30%。 |
三、 |
當您辦好住院手續後,醫師會依照您的需要,開立膳食種類醫囑,若您不想接受醫院提供之膳食,請向護理站聲明。
伙食費:除管灌飲食由健保給付外,所以伙食費均由病人自付,並按餐計算(普通伙食費:早餐40元,中餐及晚餐各65元;
治療餐:早餐40元,中餐及晚餐各80元)。 |
四、 |
健保自行負擔費用及不給付項目,依健保局規定。 |
五、 |
依健保局規定,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需由病人自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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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技術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 |
。 |
成藥、醫師指定用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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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醫生、特別護士及護理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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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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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體試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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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照護,不在此限。 |
。 |
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、病房費差額。 |
。 |
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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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積極治療性器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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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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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,均會事先告知病人,若需使用時請病人填妥「自願書」同意自費負擔。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,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,不在此限。 |
七、 |
重大傷病或其他優惠者(如福保、職業病、職業傷害、低收入戶、榮民、生產、新發病之腦中風患者自發病日起一個月內等)免部分負擔。 |
八、 |
您若無力負擔醫療費用,可向護理站或社會服務室尋求協助。 |
九、 |
您若是健保身份入院,於診治醫師診斷可以出院時,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,經通知拒不出院者,依規定應自行負擔有關費用。 |
十、 |
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每30日結算一次,或自負金額超過2萬元時結算一次,請於接到繳費單後三日內至一樓醫療事務室1號窗口繳納。 |